福州市安慶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福州市安慶商會
英文名稱:an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zhou,縮寫為ACCF。
第二條:福州市安慶商會是由在福州的安慶籍企業和企業家聯合發起的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則,遵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開展活動。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商會工作,堅持市場化方向,熱忱為會員服務,幫助企業開拓市場,引導企業規范經營,加強經濟信息交流與合作,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團結、教育、引導會員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弘揚中華文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互相幫助,互相支持,團結進取,共同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福州市晉安區華林路338號福城花園龍賦樓13層304單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積極參與安慶與福州兩市的經濟建設,不斷促進兩市經貿往來;
(二)積極倡導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精神,努力提高會員的素質不斷增強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三)發揮商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溝通企業和政府的聯系,爭取政府支持和幫助,團結福建籍企業家及各界友好人士共同發展;
(四)互幫互助,走共同富裕道路,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努力維護本商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總結和宣傳會員企業生產經營和企業管理的經驗,向上級組織推薦優秀會員單位和代表人士;
(六)適時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活動,為會員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及其他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服務。
(七)受上級組織委托或根據市場和企業需要,舉辦或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各類交流會、博覽會和洽談會,為企業引進資金、拓寬市場提供服務。
(八)承辦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九)合法收益作為商會活動費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志愿申請
(二)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三)熱愛家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相關表格并提供個人資料及企業資料證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優先或優惠獲取本商會提供的各項商貿信息服務;
(七)免費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種教育培訓和專題論壇;
(八)其他相關的會員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遵紀守法,維護本商會的聲譽;
(三)承擔本商會委托的工作,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積極參與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六)維護本商會聲譽,積極宣傳本商會,擴大本商會的影響,提高本商會知名度;
(七)其他相關的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任何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肆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并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商會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年度計劃,定期召開年會,制定專人承辦年檢報送工作;
(七)審定表彰對團體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負責處理涉及本商會的爭議糾紛事項和會員過錯行為;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肆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本商會有關的工作計劃的落實,發展規劃的實施,財務收支的審查及其他事務的監督。對商會的日常事務及與商會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為進行監督。
(二)、對商會每年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安排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督促其落實。
(三)、對商會會議的定期舉行和周期提出建議并監督其落實。
(四)、對商會資金來源的落實及財務支出、財會核算進行監督,并督促其向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公布。
(五)、定期召開監事會,監事會有權在商會成員內聘請監事會成員。
(六)、監事會有責任及義務向理事會提請商會任何成員有悖本會宗旨及章程的行為進行審議并通過罷免。
(七)、監事會將嚴格按商會宗旨及章程開展工作。監事會受全體會員監督。
第三十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經費開支須在理事會監督下,本著“取之于會、用之于會”以及勤儉節約的原則,只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每年年檢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 2013年 5 月 1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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